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建议:规范动画产业、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本网北京讯(祝阅武 李慧芳)
近年来,随着动画产业的繁荣以及电子产品的普及,可供孩子选择的动画作品呈数倍增长,一些中国原创动画形象深入人心并获得了许多小朋友的喜爱。但由于缺乏动画分级制度等原因,孩子可以轻易的接触到一些不宜观看的动画作品,存在不容忽视的隐患。
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分析说:如在一些作品中,人物形象审美单一,女性角色清一色大眼睛、高鼻梁、尖下巴、大长腿,且身材凹凸有致、穿着暴露,人物形象成人化。显然,这些人物造型对于低龄孩子来说是“少儿不宜”的。此外,除了动画作品本身,小学校园周围商铺也充斥着以这些动画形象为原型的动画周边产品,有穿着暴露的动画女性角色人偶,有印制动画形象的卡片,还有模仿动画形象的服装等,在小学生群体中很有市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自控能力还很弱,在这些动画的影响下,孩子的审美出现畸形,思想被腐蚀,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甚至容易被诱发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上述问题,黄美媚代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动画分级制度。目前一些播放平台都设置了青少年模式,但大多只限制了观看时长和观看时间段;有一些平台在筛选条件中设置了年龄段选择,但分级标准并不统一,有一部家长普遍反映不宜孩子观看的动画作品,在某播放平台中被纳入适宜7岁以上孩子观看,同一作品在另一播放平台中则是纳入“青春动漫”。即目前动画缺乏明确的年龄分界和明确的分级标准。建议对动画作品进行前置审查,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引导动画制作者选择和设计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真正推出对孩子有正确导向和帮助的动漫;同时设立明确的动画分级标准,按照受众的年龄段进行分级,分为1-3岁幼儿保护级别、3-6岁学龄前儿童保护级别、6-12岁学龄期儿童保护级别、12-18岁青少年保护级别等四个年龄段,并对不同级别的动画作品规定相应的播出范围、播出时段和收看受众。实现动画分级的基础上,相应的动画周边产品可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设计,并在包装盒醒目位置标明产品适用年龄,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的才可投入市场。
二、强化家长监管责任。一些家长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将陪伴孩子的责任交给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来完成。《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国家在法律层面为“依法带娃”提供了规范指引。家长是孩子成长第一责任人,应加强监管责任,多陪伴孩子,合理安排孩子使用手机、电子产品、观看电视等的时间;孩子接触动画时家长应该承担筛选、陪伴的责任,找到适合孩子观看的、真正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动画,遇到负面场景应及时介入,正确引导,合理疏导,保障孩子在健康环境下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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