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何学彬建议:特别保护被拐卖妇女合法权益
本网北京讯(祝阅武 李慧芳)
2022年伊始,江苏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从曝光即在网络上不断发酵,在国内外产生特别巨大影响,造成了特别不良的社会恶果,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共愤,为了有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真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何学彬特别提出如下建议:
一、买卖同罪,严厉打击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收买妇女行为在量刑上区别对待。总体看来,对于拐卖妇女的行为,采取了一种从重打击的态度,体现在刑法上最高可判处死刑,最低也要处五年以上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而收买妇女的行为则最高刑仅为三年。这一立法的区别,展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犯罪与收买妇女犯罪的量刑间的巨大差异。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收买被拐妇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重新界定,建议适时修法,实施买卖同罪、同等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被拐妇女的买方市场,从根源上杜绝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数罪并罚,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系很明显的危险行为,其收买行为与后续严重犯罪行为几乎具有必然的联系。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收买方的行为几乎必然滑向后序更严重犯罪,如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因此,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一旦既遂,则无论受害人还是司法机关,都丧失了阻止后序严重犯罪的机会。在适用数罪并罚这一刑事司法制度时,更应考虑普遍情形,予以从严适用。
三、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对被拐者及其家庭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建议对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在公检法三机关建立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专门机制,简化程序、形成合力,从快从重严厉打击。
四、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形成阶段性的高压态势。
五、强化监督,营造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加大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清除民间淡化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危害性的思想基础,剔除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仅系“买个媳妇”,是为传宗接代的错误言论,杜绝错误思想对于立法和司法的不良渗透和影响,形成自觉抵制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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